山东发生怪案:
一名女企业家,贷款135万,月息10%,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,仍未还清欠款,遭到对方暴力催款。
媒体称:2016年4月13日,催款方将女企业家的头部,按到排泄过的马桶里。通话记录显示,女企业家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,未果。
次日,催债手段升级——辱骂、抽耳光、鞋子捂嘴,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,催债人杜志浩脱下裤子,当着女企业家儿子于欢的面,用极端手段污辱女企业家。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。情急之中,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,致4人受伤。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,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,不能正确处理冲突,持尖刀捅刺多人,构成故意伤害罪;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,且于欢能如实供述,对其判处无期徒刑。
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?法院的解释是,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,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,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,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,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,“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”。
法院称: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,不能正确处理冲突。“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”
这种措辞,把催债人的暴力伤害,弱化为“纠缠”,陷于欢于被动之地,明显有失公正,引发公众骇然,舆论喧哗。
——但类此措辞,并不少见。
正是类此冰冷的措辞,影响了我一生的思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