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过,对于拥有了惩戒权的青岛同行,我们需要先提个醒。想要实施惩戒权,还有两方面值得担忧。
一是缺少实施细则。
虽然教师有了惩戒权,也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样,谁淘气了就在屁股上踢一脚,扰乱课堂秩序了就用教鞭打两下手心。
“适当惩戒”的尺度如何掌握,这是一个难题。
确实国外有很多国家都赋予了教师惩戒权,但一般都有着明确的惩戒办法和标准,什么错误应该惩戒,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戒,惩戒的方式和方法,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操作规程。
如果青岛还没有这样的细则的话,教师在实践中很容易掌握不好尺度,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,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。
二是《管理办法》的层级太低。
青岛市的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规章,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,但在司法实践中,有一个“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”的原则。
我国的《义务教育法》明确规定“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,不得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。”
在《教师法》中也有类似规定。
与上述两个全国性法律相比,青岛市《办法》显然属于下位法。
“惩戒”和“体罚、变相体罚”的界限在哪儿,谁也说不清,一旦家长对教师的惩戒提出异议,诉诸法律的话,别说没有实施细则,就算有细则,教师、学校乃至教育行政部门恐怕也非败诉不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