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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有了惩戒权,希望星星之火能燎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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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很多苦“熊孩子”久矣的一线教师来讲,这几天发生了一件大事。

近日,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《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》,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:

“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;情节严重的,视情节给予处分。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。”

据了解,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,首次提出“惩戒”的概念。

此举一出,赢得了一线教师一边倒地叫好,各个媒体的评论也呈一边倒的态势。

一位老教师说得好:“这证明了岛城法制和教育部门的勇气和担当。”

有评论也立场鲜明地表示:还学校适当惩戒权是教育的理性回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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