幼儿园“虐童”维权的尴尬
幼儿园孩子被打,绝大部分是很轻微的外伤,赔偿金额少,而心理层面的伤害一旦形成就很难弥补,后续的心理疏导,存在很多不确定性,具体赔偿标准很难界定。
发现自家孩子被殴打,家长们自然十分心疼。昨日上午,不少家长情绪十分激动。现在被打孩子已经停止上课,家长将会让孩子转园。有家长要求幼儿园必须承担对孩子心理疏导的责任。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21条规定:“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”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认为,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,就是与幼儿园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,幼儿园必须保障孩子们的人身、财产安全和心理健康发展。如果幼儿园出现教师殴打幼儿的情况,园方和教师要承担民事责任,赔偿受伤孩子的医疗费和心理治疗费用。如果出现群体性“虐童”,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,对涉事教师进行罚款、治安拘留、批评教育等行政处罚。假如有孩子被打伤,情节严重,涉事教师就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“这都是理论上讲,但实际上却非常尴尬。”张少春说,根据实际情况,受害家长面临的不是法律问题,而是社会问题。赔偿标准很难界定,让家长后期的维权陷入“有权赔偿”和“不知咋赔”的尴尬境地。
张少春认为,杜绝幼儿园出现殴打幼儿现象,还得教育部门当好“把门人”的角色,在幼儿园准入门槛和幼儿教师准入门槛上严格把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