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到产妇跳楼的事件中,医院方面认为自己是没有责任的,因为:
产妇签署了《授权书》,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,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(产程记录产妇血压、胎心正常)时,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,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。
我不懂法律,仅凭常理和人性进行推断:医院在产妇入院后,要求产妇签署《授权书》,其本意难道不应该是在产妇本人出现紧急情况,比如昏迷、意识不清等无法清楚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,由她指定的授权人来帮她做决定吗?
在这个事件中,产妇马某意识清醒,还主动向医护人员、向家属要求剖腹产。在这种情况下,难道不应该是产妇的意愿优先于家属吗?
然而,医院坚持按照规定,冰冷地依据家属在授权书上的签字行事。
退一步说,就算“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,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,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”,那么既然医护人员也认为胎儿头大,自然分娩有困难,并且产妇已经数次请求剖腹遭到家属拒绝,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医护人员提醒产妇撤回授权,这悲剧也不会发生。
让我们想象一下产妇当时的心理状况:疼痛已经超越承受的极限了,却仍然求告无门。求医护人员,他们说要找家属,跪求(姑且认为是跪求)家属仍然被拒。在那一瞬间,也许只有一个念头清晰无比,那便是——要结束这疼痛,唯有结束这生命。
在这一惨剧中,医院方面有没有责任呢?我想即便有也只是次要的责任,因为他们一切都按照“章程”在操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