儋州男子陈某彬(男,现年46岁)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14张银行卡,他把卡“卖”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,他从“卖卡”中获利。结果,他因涉嫌诈骗罪被抓了。
儋州市法院一审认为,陈某彬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,仍为他人提供帮助,共诈骗他人人民币10.499433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陈某彬在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,仅提供作案工具,并未实际参与诈骗,属从犯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该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彬有期徒刑4年4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。宣判后,陈某彬不服上诉。近日,海南省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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